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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(xù),本人不去可代辦,代辦人應為原籍戶內成員中的成年人才可以,即可由家人代辦。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(遷出地留存聯(lián))、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,遷出地派出所審查符合后,開具戶口遷移證。
二、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,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:
1、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;
2、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;
3、因大、中專院校招生、畢業(yè)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。
三、補辦戶口遷移證的流程:
1、交戶口遷移證丟失的情況說明和書面補辦申請;
2、學校出具何人何時何因遷往何地的證明;
3、已經(jīng)報案的要出具丟失遷移證的報案證明;
4、往屆畢業(yè)生必須出具遷往地派出所未上戶的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存根的復印件;
5、戶口遷移證存根在遷出地的公安機關查找;
6、學校保衛(wèi)處不辦理補辦戶口遷移證的手續(xù),必須自己憑以上證明補辦。
四、二審批權限和手續(xù)
1、凡要求從農村遷往市、鎮(zhèn),由農業(yè)人口轉為非農業(yè)人口,從鎮(zhèn)遷往市,從小市遷往大市的,以及從一般農村遷往國營農場和疏菜隊的,都必須向遷入地派出所(或公社)申請,經(jīng)派出所(或公社)查實有關情況,一律報遷入地的市、縣公安局審批。市,縣公安局應和糧食、勞動、人事、民政、知青辦等有關部門密切聯(lián)系,共同做好控制市、鎮(zhèn)人口的工作。對有些疑難戶口,在審批前,應主動征求糧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。
2、從農村遷往市、鎮(zhèn),從鎮(zhèn)遷往市,從小市遷往大市,必須嚴格執(zhí)行《戶口登記條例》規(guī)定的申報制度:新招職工憑市、縣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;干部、工人調動憑組織、人事、勞動部門的調動證明;大、專院校學生憑教育部門的錄取證明;復員、退伍、轉業(yè)軍人,憑復退、轉業(yè)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;其他人員憑公安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申報戶口。
3、對已經(jīng)調動工作的干部、職工及隨遷的家屬,以及調動或復員、轉業(yè)的軍隊干部的隨軍家屬,他們的戶口都應遷至調往地區(qū)落戶。戶口沒有遷走的,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負責動員遷出,公安機關負責督促檢查。對參軍、出國(境)、死亡和逮捕的人,要按照規(guī)定及時注銷戶口。
4、正在監(jiān)督改造的地、富、反、壞分子在遷移戶口時,必須經(jīng)遷出地的縣、市(市轄區(qū))公安局批準,并征得遷入地公安機關的同意。
擴展資料:
一、遷移戶口需審核證明材料
1、《派遣報到證》(復印件)
2、市人才交流中心、市勞動部門或市教育局出具的《入戶證明》
3、《戶口遷移證》(回原籍入戶者需原戶口本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)
4、《居民身份證》(如在院校未領證者,需有院校的相應證明;如遺失證者,需辦理報失手續(xù))
5、在本市就業(yè)的畢業(yè)生,需提供接收單位的證明及入戶《戶口籍》。